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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政策解析

2000-12-2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按房改房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对于被安置人来说,是比较便宜的,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应按什么标准给被安置人一个货币安置费呢,会不会按照有些被安置人希望的,按普通商品房价格发一笔货币安置费,再按房改房的价格购买一套安置房呢?显然,这对于政策制定者和开发商来说,至少目前是不大可能的。政策制定者和开发商能够承受的是按重置价格(小于1000元/每平米),或房改房成本价格(约1485元/每平米),发放安置补贴。然后指定一些房源,再接房改房成本价买安置房给被拆迁人。也就是“低补偿买低价房”,如果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补偿就不能得到优惠和低价房。如果被拆迁人认为,高补偿买高价房比低补偿买安置房更合算,这就引出这样一个关键的问题,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或提供安置住宅按什么标准补偿和安置?按重置价格,还是以房改房的成本价为标准支付补偿费?是以经济适用房价格为标准支付补偿费呢?还是以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支付补偿费呢?

一般来说,被拆迁人考虑自己的实际利益,最希望拆迁人以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支付补偿费。即高补偿买高价房,显然目前的条件下,开发商和政府是无法承受的。被安置人是以什么价格获得现住房的使用权的,大多数人是以房改房价格获得使用权的,以房改房成本价获得现住房的使用权,是否有完全产权,能否按市场价格出售现住房?能否有权获得按市场价格出售现住房收益中全部的区位级差收益?可见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的制定问题,是关系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级差收益的索取权的问题。关系到房改房有无完全产权的问题,关系到房改房上市是否补交出让金的问题。所以现在有的被拆迁人要求以当地的商品房价格计算安置费,在上述深层问题没有解决之前,看来是不太现实的。人们所希望的“货币拆迁”目前看来也是一厢情愿。

六、“因人而异”还是“一视同仁”?“货币拆迁”是发展方向。

现在的拆迁办法,总体来说是一个“因人而异”的办法,随着市场化经济改革的发展,拆迁会面临越来越多新的问题,1998年12月新出台的拆迁办法比1995年的拆迁办法进步的地方在于,新的拆迁办法的调整范围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扩大到城乡结合部和纯粹的集体土地上进行的项目,也就是增加了有关对农民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但是对于房改房的拆迁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中关村西区改造工程要拆迁中科院的部分宿舍时,就遇到强烈的抵制。开发商按经济适用房价给被拆迁人补偿,即每平米4000多元,但是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房改房是私人财产,要求按当地商品房价格补偿,即每平米6000元以上。那么对于以房改价买的成套住宅该如何补偿呢?

对于私房按规定标准租金出租的房屋的补偿,除了对所有人进行补偿以外,还要对使用人进行安置。这笔钱要都由开发商支付。实际上私房出租如果按市场的原则,是不应由开发商支付安置补偿费的,由于拆迁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议解决。对于私房出租人的补偿应按市场价给予补偿。但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私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不是市场原则下自愿结成的,私房出租人一般都是在解放后的“三改”对象,这些人要么人在海外,要么也已经只有后代在了。80年代初,曾经给私房的所有人落实过政策,以后就没有再涉及过私房落实政策的问题。所以现在的拆迁办法对私房出租的所有人只按公房所有人一样的办法补偿。实际上出租私房的所有人得到的补偿与承租人的补偿相比相差无几,甚至不如承租人。私人出租房的所有人有没有土地使用权,该不该补偿,该由谁补偿?(如果是落实政策应由政府补偿)。

拆迁遇到落实私房政策的问题,这种情况毕竟不是多数。解放前有大量房产的人要么在海外,要么只留下了一些子孙,其子孙也大多数被改造成为新社会的劳动者了。就算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自然解决的话,那么经过房改之后的高干及其子女们的房如果遇到拆迁,按什么办法补偿呢?

可见因人而异的拆迁政策,带有很浓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对于开发商和政府来说,现在看来是有利的,以后还会面临同样的问题。迟早要改变到一视同仁的政策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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